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和表決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事項已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發表了明確同意意見,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本事項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通過投資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理財產品,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不涉及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保薦機構對公司使用部分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事項無異議。